不動產證券化契約範本 強調風險分散

發佈時間: 2003-10-30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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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本週核定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該契約範本強調風險分散以及保持流動性兩大原則,因而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持有人必須達五十人以上,且其中任五人持有金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總額的一半以上。 該契約範本並規定,不論採「私募」或「公募」,都須符合上述持有人分散原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通過後,相關配套措施陸續出爐,其中定型化契約因為涉及投資人權益,影響層面最大。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乃由信託公會草擬,經財政部核准生效。 根據該定型化契約,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基金投資標的,投資已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與地上權、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按法令所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商品等,必須占基金七成以上;至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因為已將特定不動產信託後才證券化,主要投資標的確定,因此未就主要投資標的另行規定。 至於閒置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的閒置資金運用,均以下列標的為限,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存單、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信評等級以上的銀行保證或承兌的商業票據,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商品等。 在受益證券持有人方面,該契約範本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持有人,於每一年度中至少有三百三十五日應達五十人以上;其中任五人持有該信託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的總金額,不得達到該信託受益證券發行總額一半以上。每一自然人、法人、基金及信託契約,均視為一人。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